“现向你公司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你公司机械设备予以查封……”。伴随着法律文书的送达,两起涉台案件的保全事项得以圆满妥善解决。
东莞某公司和金湖某公司均为台企,因货款未清及设备未归还,东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湖某公司偿还货款并归还设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开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沟通双方,依法保障双方,采取“活封”措施,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在返还设备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法院依法采取灵活保全措施,在确保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场,经征得原告同意,选择对被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依法查封被告的机械设备并准予其就地保管、继续使用,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助力企业恢复生产。
在货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组成涉台巡回法庭,组织双方现场对账,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磋商,促成双方现场签订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图文:邵爱静、左龙
排版:赵加航
审核:戴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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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