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伏龙,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512105474,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新美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淮安生态文旅区山阳湾小区25幢303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被逮捕(未执行)。2021年4月30日,本院以罪犯李伏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李伏龙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因罪犯李伏龙患有多发性骨髓瘤,淮安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李伏龙遂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为罪犯李伏龙“多发性骨髓瘤(IgG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5款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依法委托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社会事业局,对罪犯李伏龙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罪犯李伏龙在本市福地路办事处山阳湾社区居住,社区表示其邻里关系融洽,从未发生矛盾;罪犯李伏龙家人表示愿意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本院在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李伏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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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